南昌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南昌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335种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剧毒化学品;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规定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三)《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包括的药品品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校、院(重点实验室、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全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相关学院等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严格出入库制度,做到账物一致。
第六条 相关实验室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领用和使用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经学院审核确认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法规、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并经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参照《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全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运输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申购实行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公安机关核发的相关购买登记和使用许可证明,协调申购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条 实验室购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遵循以下申购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购实验室填写《南昌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申购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使用责任人、使用场所、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废物处理等;拟购危险化学品使用责任人提交安全责任承诺书;申购实验室提供有资质供应商资料。
(二)单位审核。学院(重点实验室、所、中心)等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核实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即可向公安或安监机关提交申请。凡购置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同时向保卫处申请备案。
(三)公安或安监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印制发放“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等相关许可证明。
(四)购买供货。根据行政审批机关的许可证明,申购实验室与有资质供应商联系供货,由供应商或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负责送货上门,同时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等许可证明复印件反馈给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根据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执行。申请进口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由学校设立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集中存放,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负责管理,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存储室存放。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教学计划、科研任务,购买适量危险化学品,尽量做到少量存储。使用时应按量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并且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凡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二十条 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在实验中尽量不使用剧毒化学品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尽可能使用替代品,如确实需要,必须当日领取,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如未用完归还学校仓库,使用情况要详细记录、以便存查。实验室严禁存放剧毒化学品。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和废弃危险化学品信息登记档案,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收集,严禁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定期申报、集中统一回收制度,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上门回收,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经费应纳入各使用单位实验项目预算中,对本科教学实验室学校给予使用单位适当经费补贴。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保卫处、资产管理处。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醒目张贴,严格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学校所公布的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如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和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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